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517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利科洗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银屏路**。法定代表人展瑞君,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云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街道办事处新庄村**。法定代表人徐慧光。郑州利科洗涤设备有限公司诉河南云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4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河南云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利科洗涤设备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4145元及利息(利息以14145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河南云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利科洗涤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7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南云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限制被执行人河南云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4、经传统查控,河南云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现已不在原地址办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5、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次执行程序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5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小涛
审判员 郭 宏
审判员 朱智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剑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