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内0724执保4号 关于二小与巴吉格诉前保全一案,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9)内0724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二小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执行人巴吉格在鄂温克族自治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卡通予以冻结。 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于2019年1月14日对被执行人巴吉格在鄂温克族自治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卡通予以冻结。并于2019年1月17日对吉日木图提供担保的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9)内0724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中申请人二小提出的保全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9)内0724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本通知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指定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记入笔录,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