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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25民初184号

孔现国与倪良聪、倪有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孔现国;倪良聪;倪有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25民初184号

原告:孔现国,男,196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亚文,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倪良聪,男,1976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倪有林,女,197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本院认为,原告孔现国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口头裁定并记入笔录如下: 准许原告孔现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0元,减半收取3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建 新

人民陪审员  徐 友 高

人民陪审员  胡 业 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旭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