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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41号

浩博普惠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3-21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浩博普惠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41号

申请人:浩博普惠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GX9L59。

法定代表人:郭光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贵建。

被

申请人:雷绍梅,女,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0********。本院在审理原告浩博普惠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雷绍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浩博普惠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我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雷绍梅价值63616.75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进行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申请人雷绍梅价值63616.75元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正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冷竺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