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4民初481号
原告:胡海明。
被告:朱冠军。
被告:长沙县锦鸿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永塘垸社区长塘组**。
法定代表人:唐冰。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常亮,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胡海明诉被告朱冠军、被告长沙县锦鸿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胡海明因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冠军、长沙县锦鸿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海明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冠军、被告长沙县锦鸿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海明撤回对被告朱冠军、被告长沙县锦鸿重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胡海明自愿承担。
审判员 江晓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欧彩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