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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503民特1号

孙某1与孙某2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503民特1号申请人孙某1,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系被申请人孙某2的弟弟。被申请人孙某2,女,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某1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孙某2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申请人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孙某1撤回宣告孙某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

审 判 员 曹洪鑫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梁 超

书 记 员 于 静

书记员于静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