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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23执589号

林显魁、冯昌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显魁;冯昌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23执589号

申请执行人:林显魁,男,1980年1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寿东,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冯昌亮,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 申请执行人林显魁与被执行人冯昌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冯昌亮未自动履行本院(2017)桂0123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林显魁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由于冯昌亮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冯昌亮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林显魁支付借款本金9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2018)桂0123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计算);(2)向申请执行人林显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310元。至今,冯昌亮仍未主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在执行中,经向金融、不动产、车管、工商等部门及冯昌亮原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未发现冯昌亮有财产可供执行,亦未执行到款项。林显魁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冯昌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及联系地址。由于冯昌亮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冯昌亮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申请人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振富

审判员  农福志

审判员  黄 遵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