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53民初621号
原告:钟国银,男,汉族,1964年11月5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一川,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代玉,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市荣昌区百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清升镇漫水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92288916G。
法定代表人:何香江,总经理。
被告:但由成,男,汉族,1966年8月25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钟国银与被告重庆市荣昌区百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但由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因原告钟国银既不在法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费申请,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远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邓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