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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53民初621号

钟国银与但由成、重庆市荣昌区百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钟国银;重庆市荣昌区百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但由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53民初621号

原告:钟国银,男,汉族,1964年11月5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一川,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代玉,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市荣昌区百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清升镇漫水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92288916G。

法定代表人:何香江,总经理。

被告:但由成,男,汉族,1966年8月25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钟国银与被告重庆市荣昌区百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但由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因原告钟国银既不在法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费申请,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远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邓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