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执异13号 案外人:山东众合友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XX路****楼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DRXXXXX。
法定代表人:周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山,山东强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阳,山东强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周颂,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薛忠卫,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执行人:张黎黎,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在本院执行周颂与薛中卫、张黎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山东众合友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合公司)对本院拍卖被执行人张黎黎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XX路XX号X-XXXX室影响其租赁权的行使,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众合公司称,申请撤销本院作出的(2017)鲁0112执恢584号之一公告,确认异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黎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事实与理由:
一、众合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与涉案房产所有人张黎黎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时,张黎黎正常占有使用房屋,无异常情况。张黎黎出示了涉案房屋产权证原件,且将复印件交付众合公司。同时,张黎黎书面承诺该房屋无争议,无抵押、查封。截至目前,众合公司已交纳房租至2019年10月8日,且有转账凭证为证;
二、众合公司租赁涉案房屋用于办公,已正常使用涉案房产一年多时间,有交纳的水电、物业费等单据可证实。综上,众合公司租赁涉案房屋系合法的民事行为,从对涉案房屋的租赁期限、用途及履行情况,可以充分证明众合公司对涉案房屋被查封、执行拍卖等并不知情,不存在与张黎黎恶意串通、妨碍执行的情形,众合公司与张黎黎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即使张黎黎的涉案房产抵债给其债权人,但原租赁合同应继续有效。为此,提出异议。 周颂未答辩。 薛忠卫未答辩。 张黎黎未答辩。
本院查明,本院受理(2014)历城民初字第4189号案件后,经周颂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历城民初字第4189-1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张黎黎名下位于济南市××下区××室房产(证号:历24XX66)。2015年7月2日,本院作出(2014)历城民初字第418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薛忠卫、张黎黎与周颂于2005年10月4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书;
二、薛忠卫、张黎黎返还周颂借款本金150万元;
三、薛忠卫、张黎黎支付周颂30万元借款利息6万元,并自2010年7月15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付周颂借款利息、违约金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薛忠卫、张黎黎支付周颂100万元借款利息20万元,并自2010年10月1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付原告周颂借款利息、违约金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五、薛忠卫、张黎黎支付周颂20万元借款利息4万元,并自2011年3月6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付周颂借款利息、违约金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因薛忠卫、张黎黎未履行判决义务,周颂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查,薛忠卫、张黎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周颂也未向本院提供薛忠卫、张黎黎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历城执字第188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本院(2014)历城民初字第41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继续查封张黎黎名下位于济南市××下区××室房产(证号:历24XX66),查封期限为2016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1日。后因薛忠卫、张黎黎已具备执行能力,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2018年2月8日,本院作出(2017)鲁0112执恢584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拍卖张黎黎名下位于济南市××下区××室房产(证号:历24XX66)。2018年4月16日,山东贵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出具鲁贵评字(2018)第16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对本院委托其评估的张黎黎房产进行评估后总价值为320.37万元。经司法拍卖流拍后,周颂同意以物抵债,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执行裁定,裁定将张黎黎名下位于济南市××下区××室房产(证号:历24XX66)作价2563000元交付周颂抵偿债务2563000元。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7)鲁0112执恢584号之一公告,公告责令房屋所有人、占有使用人在2019年1月15日前迁出房屋并腾空。 另查明,依据众合公司提供的书证证实,2017年9月22日,众合公司与张黎黎签订了张黎黎名下位于济南市××下区××室房产(证号:历24XX66)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限5年,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22年10月8日止;月租金为5000元整,租金两年一付,双方议定首期付两年,另付1万元押金以后按每两年结算一次,提前1个月支付下次房租。
本院认为,2014年12月19因诉讼需要,本院对张黎黎名下位于济南市××下区××室房产(证号:历24XX66)进行了查封,并经继续查封至今。在本院查封该涉案房屋之后,众合公司与张黎黎签订了关于其名下位于济南市××下区××室房产(证号:历248566)的房屋租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故对众合公司提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众合友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秦笃毅
人民陪审员 郑洪娟
人民陪审员 刘庆宝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