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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523执443号

田明国与辉南县裕嘉源平安粮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明国;辉南县裕嘉源平安粮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辉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523执443号

申请执行人:田明国。

被执行人:辉南县裕嘉源平安粮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启辉,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明国与被执行人辉南县裕嘉源平安粮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辉南县裕嘉源平安粮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被辉南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吉0523执4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栋国

审判员  高俊德

审判员  马宏颖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腾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