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06民初1109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9028691782。
负责人:姜栋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程程,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景杰,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贵芳,女,1971年9月5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明,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哲旭,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利仁,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告:邓沿兵,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罗冬梅,女,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重庆友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庆丰山村高石岩社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97978633D。
法定代表人:李川,重庆友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沿兵,男,重庆友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与被告徐贵芳、林利仁、罗冬梅、邓沿兵、重庆友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07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费6000元(被告徐贵芳已预交),合计760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负担(原告已交纳1607元,其余6000元限于本裁定生效后五日内迳付被告徐贵芳)。
审判员 吴实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阮思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