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民辖终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机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赤峰法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杰,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武汉机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游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赤峰法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法信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4民初5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机游科技公司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机游科技公司住所地在武汉市,所谓的侵权行为也发生在武汉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本案涉诉行为地主要发生在互联网,涉嫌侵犯的亦是赤峰法信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本案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都属于武汉市。请求:(一)裁定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4民初555号民事裁定;(二)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赤峰法信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该规定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作出了更加具体和明确的规定,故一审法院依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武汉机游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机游科技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宏斌
审 判 员 徐 雷
审 判 员 白海荣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关晓东
书 记 员 童晓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