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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204民初7917号

泰州市致远服饰有限公司与徐永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泰州市致远服饰有限公司;徐永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04民初7917号

原告:泰州市致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经济开发区泰达路**。

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东,江苏朱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永年。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年宝,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州市致远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永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泰州市致远服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致远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泰州市致远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学道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成才                      

书 记 员 吉晨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