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04民初7917号
原告:泰州市致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经济开发区泰达路**。
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东,江苏朱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永年。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年宝,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州市致远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永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泰州市致远服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致远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泰州市致远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学道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成才
书 记 员 吉晨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