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6民初80072号之一
原告:马德旺,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滨海国际机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谢皓明。
原告马德旺诉被告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父亲马占民向清丰县人民法院提起了申请宣告原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现该案件已立案,案号为(2019)豫0922民特2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父亲马占民向清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原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且已立案,本案应当依法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张红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天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