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302执31号
申请执行人:城北水暖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公园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302MA362TC63X。 经营者:甘贞英。
被执行人:谢姜,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栗县。
被执行人:孙文明,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本院在执行城北水暖器材经营部与谢姜、孙文明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8日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赣0302执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后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志平
审判员 罗 军
审判员 潘 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广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