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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02执31号

城北水暖器材经营部、谢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城北水暖器材经营部;谢姜;孙文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302执31号

申请执行人:城北水暖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公园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302MA362TC63X。 经营者:甘贞英。

被执行人:谢姜,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栗县。

被执行人:孙文明,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本院在执行城北水暖器材经营部与谢姜、孙文明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8日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赣0302执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后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志平

审判员  罗 军

审判员  潘 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广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