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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11刑初60号

周某危险驾驶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C}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111刑初60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东,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苏检公诉刑诉(2019)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检察员沈忠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辩护人刘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醉酒驾驶辽AX号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雪莲街十里锦城附近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其含量为97mg/100ml。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曲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