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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0682执2499-1号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6-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文翠;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冯家疃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0682执2499-1号

申请执行人:赵文翠,女,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中古城村11号。

被执行人: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冯家疃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4)莱阳城民初第97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冯家疃村村民委员会在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存款48178.1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振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振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