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611财保7号

王爱和、吴海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王爱和;吴海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11财保7号

申请人:王爱和,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

申请人:吴海清,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申请人王爱和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海清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17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其所有的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爱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吴海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王爱和所有的车牌号为湘F×××**奔驰牌德宝GLE4004JGDA5GB小型越野客车(车辆识别代码:4JGDA5GB4KB118963、发动机号码:27682130824359)。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许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颖媛

书记员吴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