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1民初483号之五
申请人:镇江市润州区土地房屋开发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黄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吴忠。
被
申请人:镇江市金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蒋乔街道乔家门社区小花山**
法定代表人:陈伟。
被
申请人:杜伟民,男,1968年10月1日生,镇江市。
被
申请人:陈伟,男,1970年4月14日生,镇江市。
被
申请人:镇江海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镇街道div>
法定代表人:陈伟。
被
申请人:镇江市华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蒋乔街道乔家门社区div>
法定代表人:谢银鸣。申请人镇江市润州区土地房屋开发总公司诉被申请人镇江市金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杜伟民、陈伟、镇江海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市华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2018年9月19日本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市金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杜伟民、镇江海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市华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亿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2019年1月22日申请人镇江市润州区土地房屋开发总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杜伟民银行账户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镇江市润州区土地房屋开发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杜伟民中国银行镇江分行45×××79、62×××88账户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分行62×××16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冷德华
审判员 陈开亮
审判员 李益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思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