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93民初391号
申请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902-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聪,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大连亿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清恬园********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孙志明。
被
申请人:孙志明,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
申请人:李静,女,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亿万家商贸有限公司、孙志明、李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志明名下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政街XXX房屋一套,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孙志明名下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XXX房屋一套,保全金额为711,777.5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金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