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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93民初391号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大连亿万家商贸有限公司、孙志明、李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大连亿万家商贸有限公司;孙志明;李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93民初391号

申请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902-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聪,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大连亿万家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清恬园********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孙志明。

被

申请人:孙志明,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

申请人:李静,女,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亿万家商贸有限公司、孙志明、李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志明名下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政街XXX房屋一套,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孙志明名下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XXX房屋一套,保全金额为711,777.5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金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