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303民初8546号
原告:马有民,女,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李向灵,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告:南阳福人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建设路盛世龙源**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3175536230。
法定代表人:王龙桃。
原告马有民与被告李向灵、南阳福人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2019年1月23日,原告马有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马有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马有民负担。
审判员 王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