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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303民初8546号

马有民与李向灵、南阳福人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有民;李向灵;南阳福人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303民初8546号

原告:马有民,女,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李向灵,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告:南阳福人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建设路盛世龙源**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3175536230。

法定代表人:王龙桃。

原告马有民与被告李向灵、南阳福人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2019年1月23日,原告马有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马有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马有民负担。

审判员  王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