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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10民终7002号

房灵运、唐继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房灵运;唐继文;王玉翠;房存富;房某;李华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民终70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房灵运(系交通事故中死者唐瑞姣之夫),男,汉族,1966年7月6日生,住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继文(系交通事故中死者唐瑞姣之父),男,汉族,1939年12月26日生,住山东省郓城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翠(系交通事故中死者唐瑞姣之母),女,汉族,1939年12月28日生,住山东省郓城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房存富(系交通事故中死者唐瑞姣长子),男,汉族,1996年12月28日生,住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房某(系交通事故中死者唐瑞姣次子),男,汉族,2006年8月15日生,住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以上五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敏,河北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五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苓,河北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林,男,汉族,1956年9月15日生,住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广娟,河北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伟,河北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房灵运、唐继文、王玉翠、房存富、房某因与被上诉人李华林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冀1091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应核实房灵运、唐继文、王玉翠、房存富、房某的全部损失,对事故责任进行合理划分,确定李华林应当承担的责任。重审中应加强调解,化解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冀1091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房灵运、唐继文、王玉翠、房存富、房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2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炳辉

审 判 员 相宪伟

审 判 员 王建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振波

书 记 员 韩思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