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603刑初61号之一 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奕勃,男,1995年7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汝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9]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奕勃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奕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3日,被告人李奕勃因无力偿还借款,在绍兴市柯桥区富某租房内,趁其睡觉之际,利用事先掌握的富某手机密码,使用其手机下载“拍拍贷”APP软件,借款14000元,钱款打入绑定该软件的富某农行卡。嗣后,被告人李奕勃携带富某身份证和手机前往银行尝试无卡交易取款未果。被告人李奕勃遂虚构朋友将借款14000元转账至富某农行卡之事实,骗取富某卡内14000元,至今未归还。 2018年10月3日,富某先后二次收到“拍拍贷”发送的提醒自动代扣失败短信后,被告人李奕勃才将真相告知富某。当晚,被告人李奕勃和被害人富某在柯岩澄海家园附近先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前来处理。 另查明,被告人李奕勃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奕勃处扣押了“三星牌”手机1只。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奕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借款协议、短信截图、接警单详情、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富某的陈述,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奕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奕勃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奕勃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损失,应予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奕勃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一八年十月四日起至
二○一九年三月三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奕勃退赔给富某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三、暂存于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的三星牌手机一只,发还被告人李奕勃,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 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佳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