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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04行审9号

申请人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诉被申请人吴双旭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吴双旭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辽0104行审9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住所地沈阳市大**大北关街**。 法定代表人李学民,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国刚,系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长安派出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吴双旭,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西江街**幸福里小区**楼121。21010519870515310 申请人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于2017年4月6日作出的沈公大(治)行罚决字[2017]2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石丽娟

审判员  张笑晨

审判员  郭 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