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2执319号
申请执行人:彭干义,男,1969年7月3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务农,住建始县。
被执行人:杨华周,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自由职业,住建始县。申请执行人彭干义与被执行人杨华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建始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2822民初14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干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书的内容,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杨华周自收到本裁定书后,立即执行(2018)鄂2822民初143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
审判员 解华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