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303民初80号
原告:杜华,女,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儒,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系原告丈夫。
被告:宝鸡市成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王家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221331196K。
法定代表人:吕天海,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杜华与宝鸡市成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杜华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杜华承担。
审判员 焦兵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秀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