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303民初80号

原告杜华与被告宝鸡市成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杜华;宝鸡市成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303民初80号

原告:杜华,女,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儒,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系原告丈夫。

被告:宝鸡市成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王家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221331196K。

法定代表人:吕天海,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杜华与宝鸡市成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杜华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杜华承担。

审判员  焦兵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秀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