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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28执31号

杜某与被执行人夏县胡张乡西下冯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某;夏县胡张乡西下冯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28执31号

申请执行人:杜某,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夏县胡张乡西下冯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寅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被执行人夏县胡张乡西下冯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夏县人民法院(2018)晋0828民初10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夏县胡张乡西下冯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人杜某工程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52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执行费701元,但被执行人夏县胡张乡西下冯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夏县胡张乡西下冯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内存款540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银生

审判员  刘建祥

审判员  房文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