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刑更6号 罪犯刘景明,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潍坊市人,大专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作出(2014)张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景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刘景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淄刑二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26年6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9月29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6年9月23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8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刘景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景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刘景明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景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景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24年1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红利
审 判 员 王欣欣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徐立平
书 记 员 刘 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