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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刑更6号

刘景明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刘景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刑更6号 罪犯刘景明,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潍坊市人,大专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作出(2014)张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景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刘景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淄刑二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26年6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9月29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6年9月23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8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刘景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景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刘景明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景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景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自2013年6月9日起至2024年1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红利

审 判 员  王欣欣

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徐立平

书 记 员  刘 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