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0402执恢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胡学良: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执行人胡学良信用卡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胡学良已履行完毕(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4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已作执行结案处理。 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提出异议。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