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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刑更12号

严波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严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9刑更12号罪犯严波,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1987年因扒窃被岳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1991年1月27日因盗窃罪被岳阳市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1995年10月19日因盗窃被岳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1999年2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9日作出(2007)岳中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严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224916.65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2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复字第6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岳中刑一初字第24号的刑事判决。2007年11月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11月7日起至2028年10月17日止。该犯系累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执字28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严波减为无期徒刑;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70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严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分别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56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严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6)湘09刑更12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严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在互联网上对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永忠、曹金辉出庭履行职务,湖南省赤山监狱指派工作人员龚一方、张鼎璞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严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严波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基本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的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5年度生产能手。2018现累计考核分6个表扬余54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严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严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8年4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光辉

审判员  莫仁华

审判员  徐高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雷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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