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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执491-4号

李毛兰与解金辉、郭知芳、郭志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毛兰;解金辉;郭知芳;郭志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491-4号

申请执行人:李毛兰,女,汉族。

被执行人:解金辉,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知芳,女,汉族。

被执行人:郭志毅,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毛兰与被执行人解金辉、郭知芳、郭志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郭志毅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志毅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关晓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