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491-4号
申请执行人:李毛兰,女,汉族。
被执行人:解金辉,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知芳,女,汉族。
被执行人:郭志毅,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毛兰与被执行人解金辉、郭知芳、郭志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郭志毅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志毅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关晓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