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923执2054号
申请执行人:阜宁经济开发区宏源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阜宁县开发区。
负责人:刘训勉,该合作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陈尚彬,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阜宁经济开发区宏源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陈尚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陈尚彬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银行亦无存款,申请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且发布限制高消费令。该案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拟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益
审 判 员 张加同
代理
审判员 周兴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芮
书记员廖清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