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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891民初4989号

李玉桃与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玉桃;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91民初4989号

原告:李玉桃,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飞,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韩侯大道**。

法定代表人:尤正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玉桃与被告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李玉桃于2019年1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玉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万晓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曦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