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91民初4989号
原告:李玉桃,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飞,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韩侯大道**。
法定代表人:尤正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玉桃与被告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李玉桃于2019年1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玉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万晓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曦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