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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刑更135号

冯世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冯世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冯世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6刑更135号 罪犯冯世明,男,196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23日以(2016)陕0602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世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缴纳)。刑期执行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0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6年04月08日送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8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冯世明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世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5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冯世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世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彩 虹

审 判 员 郭 丹

审 判 员 武 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