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红军与孟军,张建娥附带民事赔偿驳回申请执行裁定书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02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魏红军,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孟军,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建娥,女,汉族。 上列当事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8)陕0502刑初2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孟军、张建娥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魏红军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3621.37元。 经审查:本院2018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8)陕0502刑初2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孟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建娥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621.37元”,且载明申请人魏红军与梁某某系夫妻关系,而本院作出的(2018)陕0502刑初2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为梁某某,本案申请人魏红军作为申请人不妥,故申请执行人与判决不符,同时梁某某个人授权委托书无受委托人签字。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魏红军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李军
审 判 员 孙兴盛
审 判 员 杨 军
二0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