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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681执1725号

杨志国、冯青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志国;冯青海;张凤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681执1725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国,男,汉族,1978年8月生,住项城市。被执行人冯青海,男,汉族,1963年12月生,住项城市。被执行人张凤梅,女,汉族,1959年12月生,住项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志国与被执行人冯青海、张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杨志国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681执1725号案件的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洪田

审判员  马 猛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