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681执1725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国,男,汉族,1978年8月生,住项城市。被执行人冯青海,男,汉族,1963年12月生,住项城市。被执行人张凤梅,女,汉族,1959年12月生,住项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志国与被执行人冯青海、张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杨志国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681执1725号案件的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洪田
审判员 马 猛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