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104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中山市铭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
法定代表人:何汉雄,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东,系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玲,系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中山市卓瑞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
法定代表人:戈林益。中山市铭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卓瑞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2019)粤2072民初10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山市卓瑞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1816.2元。中山市铭硕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撤诉结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9)粤2072民初10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卓瑞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1816.2元的冻结(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德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方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