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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21执92号

周琴、戴华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3-1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琴;戴华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821执92号申请执行人周琴,女,汉族,吉州区人,住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戴华兴,男,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琴与被执行人戴华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戴华兴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周琴支付5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得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38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戴华兴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戴华兴有赣D×××××号比亚迪牌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戴华兴所有的赣D×××××号比亚迪牌车一辆,(锁定上述车辆的档案)。

二、被执行人戴华兴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晓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春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