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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1民初1035号

孙占平与张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占平;张云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1民初1035号

原告:孙占平,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慧,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云明,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原告孙占平与被告张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及利息58059元(其中货款本金57059元,利息暂计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受理,案号:(2018)豫0191民初13835号。该案已经审理完毕,且与本案系同一事实,系重复诉讼,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占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冰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文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