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1民初1035号
原告:孙占平,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慧,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云明,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原告孙占平与被告张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及利息58059元(其中货款本金57059元,利息暂计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受理,案号:(2018)豫0191民初13835号。该案已经审理完毕,且与本案系同一事实,系重复诉讼,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占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冰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文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