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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784民初5292号

潍坊申航动力有限公司与陕西龙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4-27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潍坊申航动力有限公司;陕西龙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4民初5292号

原告:潍坊申航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新安街道泰山西街**。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明旭,山东北辰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龙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楼阁台村**/div>

法定代表人:张爱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潍坊申航动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龙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潍坊申航动力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申航动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32元,减半收取计2666元,申请费1864元,共计4530元,由原告潍坊申航动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妮妮

人民陪审员  刘华光

人民陪审员  孟令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凯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