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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刑更151号

崔振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崔振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崔振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6刑更151号 罪犯崔振振,男,198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清涧县,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12日以(2012)西刑一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振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共同赔偿民事11万元整,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执行刑期自2011年08月04日起至2022年08月03日止。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18日以(2012)陕刑一终字第00113号刑事判决,对本人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率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07月30日送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01927号裁定,对罪犯崔振振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又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1762号裁定,对罪犯崔振振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又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陕06刑更2041号裁定,对罪犯崔振振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08月03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8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崔振振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崔振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8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崔振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崔振振准予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彩 虹

审 判 员 郭 丹

审 判 员 武 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