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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5执异17号

(2019)内0425执异17号王怀仁与赵玉水、李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4-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秀华;王井丰;王怀仁;赵玉水;李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425执异17号异议人(案外人):王秀华,女,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异议人(案外人):王井丰,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二异议人

委托代理人:孙国刚、王文华,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王怀仁,男,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

被执行人:赵玉水,男,196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

被执行人:李春,女,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在本院执行王怀仁与赵玉水、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秀华、王井丰于2019年1月18日对执行位于克旗经棚镇祥和家园二期8号楼1单元502室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秀华、王井丰称,自2014年开始,王井丰、王秀华夫妻给赵玉水提供劳务,赵玉水欠王井丰夫妻劳务工资385000元,逾期给付损失15000元,合计400000元。2017年2月17日,赵玉水给王井丰夫妻出具工资欠条,并约定以赵玉水在克旗经棚镇解放路二小西侧平房置换的5楼楼房及10m2配房抵偿所欠劳务工资。2017年10月23日,挂靠人苏国军以被挂靠人克什克腾旗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与赵玉水签订房屋回迁安置协议,约定苏国军、克什克腾旗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祥和家园二期8号楼1单元502室及8号楼楼下7号配房安置给赵玉水,楼房超出面积、配房面积超出面积及自来水、暖气、有线电视入网费等费用合计57345元一次性结算支付后,房屋交付给赵玉水。该协议签订时,赵玉水明确注明同意将该房屋网签在王秀华名下,并加盖永盛公司公章。当日,赵玉水与王秀华又另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玉水将上述房屋及配房出卖给王秀华抵顶所欠劳务工资。2017年11月23日,王秀华向苏国军交纳了超出面积及其他费用合计57347元,取得涉案房屋。2017年11月26日,王秀华向克旗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与赵玉水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判令赵玉水协助办理过户手续。2017年12月22日,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涉案房屋在2017年11月28日贵院查封之前已经由王秀华夫妻实际占有使用,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现由王秀华夫妻居住。故提出此次执行异议,请求在(2018)内0425执1485号执行案件中中止对位于克旗经棚镇祥和家园二期8号楼1单元502室楼房的执行。

本院查明,2017年11月22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王怀仁与赵玉水、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11月28日依王怀仁的申请作出(2017)内0425民初5380-1号民事裁定,将克什克腾旗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克旗经棚镇祥和家园二期8号楼1单元502室房产一处(现该房产已经签署房屋回迁安置协议,克什克腾旗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该房产安置给赵玉水)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2017年12月22日,本院作出(2017)内0425民初538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赵玉水、李春于2018年6月1日前给付王怀仁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按20‰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于2018年11月30日前给付王怀仁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按20‰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2018年7月19日,王怀仁向本院申请执行。另查明,2017年11月27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王秀华、王井丰与赵玉水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内0425民初544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原告王秀华、王井丰与被告赵玉水于2017年10月23日就位于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祥和家园二期小区8号楼1单元502室的房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被告赵玉水于2017年12月22日前协助原告王秀华、王井丰办理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祥和家园二期小区8号楼1单元502室房屋的过户手续。再查明,王秀华、王井丰因同一执行标的,曾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于2018年1月9日作出(2017)内0425执异263号执行裁定,驳回其请求。王秀华、王井丰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院认为,王秀华、王井丰就上述执行标的已经提出过异议,且被裁定驳回,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秀华、王井丰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翁秀财

人民陪审员  王贵林

人民陪审员  孙亚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杜继伟

书 记 员  葛海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