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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21执17号

李兴文、赵彦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21-03-1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兴文;赵彦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821执17号申请执行人李兴文,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赵彦强,男,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兴文与被执行人赵彦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赵彦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兴文支付1322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1元,执行费98元,但被执行人赵彦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赵彦强有赣D×××**号中华牌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赵彦强所有的赣D×××**号中华牌车一辆,(锁定上述车辆的档案)。

二、被执行人赵彦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晓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春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