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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25民终8号

马艾米乃与马小龙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2-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艾米乃;马小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25民终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艾米乃,女,生于2001年1月12日,回族,农民,住青海省贵德县。

法定代理人:马鲁格牙(上诉人之母),女,住青海省贵德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小龙,男,生于1970年2月2日,回族,农民,住青海省贵德县。 上诉人马艾米乃因与被上诉人马小龙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2018)青2523民初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艾米乃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受理费,也未办理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马艾米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索南彭措

审判员 李 德 吉

审判员 贾  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才让措

书记员 关却多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