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继军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6刑更76号 罪犯丁继军,曾用名丁行军,男,196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乾县,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06日作出(2013)未刑初字第0052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丁继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又6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4000未退赔。刑期执行自2012年04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同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21日作出(2014)西中刑二终字第0004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07月07日送入崔家沟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08月06日调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09日作出(2017)陕02刑更495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丁继军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03月16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8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丁继军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继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9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丁继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丁继军准予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彩 虹
审 判 员 郭 丹
审 判 员 武 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