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124民初88号
原告:周立鹏,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孙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清,黑龙江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广琪,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
被告:沈立刚,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城区。
原告周立鹏与被告张广琪、沈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
原告周立鹏于同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立鹏以双方自行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鹏撤诉。案件受理费1495元,由原告周立鹏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邵仁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辛有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