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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21刑初37号

王大山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王大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821刑初37号公诉机关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大山,男,199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群众,捕前住河北省承德县。2018年10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桂中,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承县检公诉刑诉(2018)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大山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曙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大山及其辩护人王桂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被告人王大山与被害人柳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王大山多次以打架、贩毒、车祸、生病等虚假理由骗取柳某钱财。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王大山与他人登记结婚后仍对柳某隐瞒其结婚的事实,仍以恋人的名义,编造上述虚假理由继续骗取柳某钱财,截止案发共骗取柳某人民币35万余元,王大山将所骗柳某钱财的其中10万余元用于个人吃喝挥霍,20万余元用于给其岳母治病。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王大山的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大山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承认,未做辩解。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辩称公诉机关确定的诈骗金额中的被告人结婚之前的85420元款项是恋爱期间的男女为增进感情的拆借或赠与,因此诈骗金额应认定为被告人结婚之后的261697元。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的刑事和行政处罚,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被告人存在过错。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请求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王大山与被害人柳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王大山多次以打架、贩毒、车祸、生病等虚假理由骗取柳某钱财。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王大山与他人登记结婚后仍对柳某隐瞒其结婚的事实,仍以恋人的名义,编造上述虚假理由继续骗取柳某钱财,截止案发共骗取柳某人民币35万余元,王大山将所骗柳某钱财的其中10万余元用于个人吃喝挥霍,20万余元用于给其岳母治病。案发后,被告人王大山已将诈骗款主动退赔给被害人柳某,其行为取得被害人柳某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柳某的陈述,证实王大山多次通过言语和发手持枪,刀的照片威胁我,不让我将他借钱的事告诉别人,我转给王大山的钱除一部分是自己的外,多数都是和亲戚、朋友、以及网贷、信用卡等借的,截止案发我共被骗353560元,总共产生了利息222020元;2、证人曲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2月份,有网货公司的给我家打电话,说我女儿柳某欠他们钱。我们问柳某,柳某开始跟我说她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后来网货公司多次向我家打电话让我们替柳某还钱,柳某没办法才告诉我说她处对象了,把钱借给对象了。2017年12月20日左右我们到中和农信银行借了六万块钱,2018年2月份在大营子信用社借了七万块钱,又借个人六万块钱,一共借了十九万块钱,其中十五万多给柳某还网货公司了,剩下的几万钱还信用社和小额货款公司利息了。2018年9月8日,在我们再三追问下,柳某告诉我们她把钱借给王大山了,王大山他们俩搞对象呢。说从2016年5月底到2018年8月份一共借给王大山现金三十五万多,网货和信用卡的利息二十多万。我们知道这件事后一打听王大山已经有媳妇和孩子了。柳某就开始向王大山要钱,柳某跟我们说,王大山说的他没钱,一直不还;3、证人闫某的证言,证实大约是2017年夏天的时候,柳某让我帮助办理网贷,之后我就用柳某的手机下载网贷的APP,用柳某的真实信息申请网络贷款。后来没过几天,柳某又找到我说还急需用钱,还让我帮助办理网贷,我记着柳某总共借了大约有六、七个网络平台的钱,都是柳某自己要求借款的。后来柳某又找到我说想办理信用卡,正好她的工资卡是建行的,就直接上了建行的APP,记着当时是36000元的额度。我也问过柳某,怎么用这么多钱,柳某当时大概意思就是生活开销大;4、证人栾某的证言,证实我母亲看病花了很多钱,我不知道王大山花了多少钱,但是给我母亲看病前前后后都是王大山张罗的,王大山对我和我母亲都很好;5、被告人王大山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害人柳某向被告人王大山微信转账情况;6、被告人王大山微信图片,证实被告人王大山曾发手持刀枪的图片给被害人柳某;7、银行转账记录,证实被害人柳某向被告人王大山银行转账情况;8、转账记录明细表及说明,证实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被害人柳某给被告人王大山转款的明细情况,微信转账总计269560元,支付宝转账总计79000元,银行卡转账总计5000元,三种方式共计转账353560元;9、被告人王大山微信×××账单的截图,证实被告人王大山用微信共计归还被害人柳某人民币4643元;10、被害人柳某与被告人王大山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王大山以恋爱的名义编造各种理由向被害人柳某骗取钱款的事实;11、调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王大山退赔给被害人诈骗款,其行为取得被害人柳某的谅解;12、被告人王大山的建行卡对账单,证实被告人王大山所持有的银行卡自开户日至2018年12月2日的银行流水情况;13、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王大山系成年人;1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大山系传唤到案;15、被告人王大山的供述,2016年年初的时候,我认识了柳某,一个月左右后我和柳某就确定恋爱关系了。2016年五、六月份的时候,当时我在承德市打架了,后我向柳某借钱,当时向柳某借了六、七千块钱,柳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我的。之后我自己急需用钱,我就随便编了一个理由,向柳某借钱。大约是2016年9月份左右,我和栾某确定了恋爱关系,2016年12月份我和栾某就定亲了,但我和柳某还保持的恋爱关系。2017年2月份左右,我和栾某已结婚但我也没告诉柳某,因为我一旦把我结婚的消息告诉柳某之后,我再向柳某借钱,柳某肯定不会给我了,所以我和栾某恋爱、定亲、结婚的消息我都没告诉柳某。在这之间,我手里没钱了,我就找各种理由向柳某借钱。2017年3月份的时候,我丈母娘因为身体不适需要做手术,我就向柳某借了点钱。到2017年10月底的时候,我丈母娘查出来脑癌,急需大量的钱看病,我就和柳某说我病了,是癌症,柳某就借给我钱,我陆陆续续的又从柳某那里借了二十多万块钱,柳某当时说手里没钱是和朋友借钱给我的。这二十多万块钱都让我给丈母娘看病花了,我前前后后向柳某借三十多万块钱,后她就让我还钱,我当时就没钱还给柳某,有时候柳某给我打电话我也不接,给我发微信我也不回。2018年9月份的时候,柳某应该知道我结婚的事情了,柳某就越发激烈的向我要钱。有一次,柳某在微信里向我要钱,把我要急眼了,我就在网上找了几张手枪的图片,和柳某说大概意思就是:“我现在没钱还给你,等有钱了我肯定还给你,你把我要急眼了,我就自杀去”。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大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大山在检察机关和当庭均能如实供述,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大山已经主动退赔给被害人诈骗款,其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经社区矫正部门做社会调查后,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我院依法适用缓刑。本院为了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亦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大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玉杰

人民陪审员  柴 薪

人民陪审员  刘 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雒明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