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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民初2345号

西安市未央区兴盛物资租赁站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兴盛物资租赁站;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按撤诉处理用) (2019)陕0112民初2345号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兴盛物资租赁站。经营场所:西安市未央区XX堡XX街XX街XX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10112MA6U8LT43U。 经营者马超,男,197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永鑫,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朝钰,陕西鸿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923703865852T。 法定代表人肖春虎。 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不详。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兴盛物资租赁站与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唐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