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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22民初133号

谢美美与朱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3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美美;朱光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822民初133号

原告:谢美美,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福,常山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光辉,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原告谢美美与被告朱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5000元,并自2017年8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6%给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7年7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原告65000元,7月底归还。后被告归还原告30000元,余款至今未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朱光辉归还原告谢美美借款本金35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朱光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徐利文

书记员  詹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