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湘0521民初3891号
原告:陈尚将,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委托代理人:唐飞鹏,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永新,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地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华创国际广场****。
负责人:孙朝,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朝阳,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尚将与被告谢永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湖南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尚将及其委托代理人唐飞鹏,被告谢永新、被告湖南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朝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尚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陈尚将医疗费、后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车辆损失费等共计227590.75元中的185913.5元,被告湖南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谢永新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4日7时15分许,被告谢永新驾驶湘A×××**号小型轿车,在邵东县黑田铺乡黄桥村地段,与原告陈尚将驾驶的湘K×××**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陈尚将受伤、两车受损。邵东县公安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谢永新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陈尚将负事故次要责任。湘A×××**号车在被告湖南平安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被告谢永新辩称其已经垫付了部分款项。
被告湖南平安保险公司辩称,湖南平安保险公司已经垫付了医药费10000元,请求判决时予以抵扣;原告主张的部分费用计算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依法核减;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尚将起诉的交通事故事实与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的本案事故发生经过、形成原因和责任划分一致。事发后,原告陈尚将先后在邵东县人民医院、邵阳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共计住院治疗36天,花费医药费53267.15元,花费救护车费100元。被告谢永新已垫付2000元,被告湖南平安保险公司已垫付10000元。2018年9月10日,经邵阳市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陈尚将因交通事故致伤,1、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伤残;2、伤后误工期为8个月,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3个月,医疗费按实际发票审核认可;3、择期行腰椎内固定物取出,预计医疗费12000元。原告陈尚将为此花费鉴定费1500元。原告之父陈正新出生于1941年2月7日,原告之母刘林英出生于1947年11月27日,原告之长子陈犇出生于2004年12月29日,原告之次子陈威、陈武均出生于2006年7月3日,上述五人均为原告的被扶(抚)养人。原告的摩托车经保险公司定损为500元。庭审中,被告湖南平安保险公司与被告谢永新协商一致,由被告谢永新承担6000元作为非医保费用,被告湖南平安保险公司同意被告谢永新垫付的费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另查明,湘A×××**号车的所有人被告谢永新,该车在被告湖南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中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损失赔偿限额为10000元,伤残费用损失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商业三者险的理赔限额为300000元,约定不计免赔。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发票、法医鉴定书、鉴定费发票、保险单、村委会证明、被扶(抚)养人户籍资料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妥当,可作为本案确定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根据原告陈尚将、被告谢永新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原告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30%、被告谢永新承担70%为宜。因湘A×××**号车在被告湖南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对原告陈尚将所受的损失,应先由被告湖南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损失,再由被告湖南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按照谢永新所负责任承担,该部分仍有不足的,由被告谢永新赔偿。其余损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谢永新承担6000元作为非医保费用,被告湖南平安保险公司同意被告谢永新垫付的费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均系真实表示,本院予以准许。原告陈尚将的损失经本院核定为:1、医疗费按照原告的主张为53267.15元,取内固定物手术费12000元系必然发生费用,本院予以支持;2、营养费1800元(20元/天×90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50元/天×36天);4、原告主张的误工费25440元、护理费11790元、伤残赔偿金51744元、鉴定费1500元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5、精神抚慰金酌情认定为6000元;6、交通费酌情认定为300元(含救护车费);7、因原告有的被扶(抚)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故被扶(抚)养人生活费为23068元(11534元/年×10年×20%);8、摩托车损失500元。以上原告陈尚将的损失共计为189209.15元【其中医药费用部分为68867.15元(53267.15元+12000元+1800元+1800元),伤残费用部分为118342元(25440元+11790元+51744元+6000元+300元+23068元),财产损失500元,鉴定费1500元】。由被告湖南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尚将损失120500元(10000元+110000元+5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尚将损失41046.41【(68867.15元-10000元+118342元-110000元)×70%-6000元】,因被告湖南平安保险公司已垫付10000元,其还应赔偿151546.41元。由被告谢永新赔偿损失7050元(1500元×70%+6000元),扣除其已垫付的2000元后,还应赔偿505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赔偿原告陈尚将损失151546.41元(已扣除垫付费用10000元);
二、由被告谢永新赔偿原告陈尚将损失5050元(已扣除垫付费用2000元);
三、驳回原告陈尚将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款汇至邵东县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专户,账号为59×××12,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支行。本案受理费用1230元,由原告陈尚将承担369元,被告谢永新承担8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建东
人民陪审员 彭求卿
人民陪审员 李重念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路林盟代理
书记员 王喜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